社会组织年报公示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的;
(六)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九)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十一)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十二)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十三)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六)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七)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十八)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十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十)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
(二十一)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
(二十二)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二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
(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十六)年检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十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报公示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是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