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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余姚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余姚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日期:2017-08-14     阅读次数:986

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民政局、有关基金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基金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是依法开展活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1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因此,基金会只有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募捐才是合法合规、有法可依的。

二、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步骤流程

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首先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

位同意;尔后按照有关要求报民政部门审批。

四、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抓紧做好基金会的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各级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各市民政局要切实做好督促指导和审批认定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组织所主管的基金会做好申请认定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做好审核工作。各有关基金会要抓紧召开理事会会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及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成立的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结束。对新申请成立的基金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支持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公募基金会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后,要及时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要求,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优先纳入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优先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联系人:叶丹

电  话:0571-87050936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