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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民发〔2014〕90号)
发布机构:余姚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15-01-18     阅读次数:1014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的筹备许可、成立登记“二次审批”整合为成立登记“一次审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依次经过名称预登记、成立许可、发证三个环节。
  二、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按照不同环节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预登记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名称预登记:
  1.《宁波市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2.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会员分布情况,成立该社会团体的现实形势、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发起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除需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或者核实有关事项等特殊情况外,市民政局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预登记审核。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凭相关核准文书(有效期3个月)办理验资开户、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准文件等手续。
  (二)成立许可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在名称预登记核准后3个月内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1.成立申请书(发起单位盖章、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发起人有变动的,同时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变动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的复印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除外;异地商会需同时提交原籍地政府赋予商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3.章程草案(一式3份);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以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6.拟任负责人的名册及基本情况;
  7.《社会团体法人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一式3份);
  8.已联络的会员名册(附会员入会登记表、单位会员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3份)。
  市民政局受理上述材料后,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立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在收到成立许可决定书后3个月内组织召开社会团体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事机构、社会团体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含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以上单位或人员名录及基本情况)、章程(纸质和电子版)、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收取标准,并附参会单位(代表)签到材料;
  2.《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3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同时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离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书面同意材料)。
  市民政局对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履行发证前程序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备案材料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获得《准予筹备成立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拟设社会团体,其成立登记仍按原有流程和权限办理。


                                                  宁波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1日